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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设计遇到几个问题,特汇总向大家讨教:
1.民规7.6.7提到设置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是否由漏电断路器即可完成,还是必须要设置电气火灾报警系统那样的装置?
2.三相平衡,相线150搭配的PE线或N线应该是70还是95,按照规范似乎应是95,但实际中为什么都用70呢,这不是不能大于相线1/2了吗,是否有其他原因?
3.关于二类防雷的确定:民规11.2.3.5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的省、部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此条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应如何理解?如果是普通商场,普通学校,旅馆等是否也应该按照人员密集公建考虑,这样的话那是不是大于0.06就得算二级了呢?
4.民规65页7.4.5.2-2)“回路中相导体的保护装置已能保护中性导体”,大家怎么理解?假设普通的三相动力设备,选用3+2电缆,我们是按照相导体的保护装置已能保护中性导体来做的,可是确实能保护的了吗?我们选用3P开关似乎没有保护到中性导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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