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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 15: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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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燃气锅炉房允许按不防爆设计,是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编制人员专门解释过的。
在1995年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宣贯、培训课上,刘汉云先生(GB50058规范的三位主要起草人之一)专门解释:
1、由于燃油、燃气锅炉房在“使用过程中会有明火”,而明火的温度必定早已超过防爆场所的最高引燃温度组别(T1:450度),故按“GB50058-92/2.2.2/三”规定允许在此环境可以不按防爆设计。
2、刘汉云先生提到:自己设计燃气锅炉房房时,燃气报警的探测和照明设计是按防爆设计的,相对比较安全。但是,人家不按防爆设计,不能说违反规范。
3、但是得注意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3.17 (强条):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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