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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ahaoohehe 于 2011-4-16 11:42 编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9.5.1 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上次做了1个20层的住宅,没有做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审图的让我加上(说一、二类住宅都要做),就是根据9.5.1条。(审图的意思是高规大于民规)
08民规:
13.12.1 为防范电气火灾,下列民用建筑物的配电线路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的建筑物的配电线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2 除住宅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的建筑物的配电线路,宜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13.1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二级的建筑物或住宅,应设接地故障报警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6.5条的规定。
7.6.7 建筑物的电源进线或配电干线分支处的接地故障报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
2 医院及疗养院,影、剧院等大型娱乐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大型文化场所,商场、超市等大型场所及地下汽车停车场等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
而根据民规13.12.1第2款,一类住宅可以不做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根据13.12.2 ,二类住宅应设接地故障报警,也就是在总电源进线处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漏电时是报警,而住宅设计规范是让切断),在户内的插座处设置30mA的瞬断漏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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