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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9 10:3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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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论坛里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讨论。
4、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界定标准可参考:
(1)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4〕9 号):同一时间容纳 30 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
(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第 6.0.1 条文说明:本条中劳动密集型的生产车间主要指,生产车间员工总数超过 1000 人或者同一工作时段员工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3)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 版第 1.3.1 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3.1 条第 2 款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第 8.4.1 条第 1 款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和第 10.3.1 条第 5 款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厂房是指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 20 ㎡)的丙类厂房、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厂房。
(4) 因此,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判定属于人员密集的厂房:
1) 从事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物流仓储的企业,属于丙类厂房、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厂房;
2) 上述三个标准对厂房内厂房内人员数量的要求不一致,建议按第三点的规定来界定: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 30 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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