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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4 0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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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10.1.9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厂房、丙类仓库、民用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等建筑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兼作人员疏散的天桥和连廊;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的这些部位是建筑内人员在疏散时必须经过的主要路径和节点,这些场所是建筑内同一时间可能聚集的人数较多、人员疏散时易出现混乱和拥堵等情况的区域。
再看看实施指南:应设置疏散照明的场所主要是人员密集的场所和经常有人员
活动的公共场所,这些场所是建筑内同一时间可能聚集的人数较
多、人员疏散时易出现混乱和拥堵等情况的区域或房间。
实施指南这句话和规范条文表述完全不同,如果实施指南是编制者真实意思的表达,这么重要的约束条件不写进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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