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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20 10: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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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业内有些逻辑真的很不符合科学。
一,住宅内照明灯不安装RCD。如果能够保证基本保护不失效,那么还要RCD的附加保护干什么?谁敢保证基本保护不失效呢?使用螺丝刀,擦电灯泡,检修开关发生电击事故知多少。如果规章制度能够确保安全,那么还要安全技术措施干什么呢?
二,30mA是附加保护,100mA就不是附加保护。就是间接接触也是附加保护,间接接触的主保护是系统接地型式。30mA,≤0.1s,根据是人体的耐受。那么100mA的根据又是什么呢?
三,RCD有可能不动作。在人身安全上不可靠的保护设备难道也可以推广使用吗?
四,系统接地型式可以使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带电,RCD只能是电击以后才动作。用这种言论削弱RCD作用的是可笑的。电力系统所有保护讲究“选择性”和“可靠性”。别以为30mARCD经过人体的电流就是30mA。220V/2000Ω=110mA。0.1s五个周波已经过去,谁说110mA不是有效值呢?理论和实践证明在0.1s切断电源,人体是没有感觉的。纠结有电没有点有什么意义呢?(不是说系统接地型式不重要,而是系统接地型式保护的一种基本型式)。目的就是减少,消除人身电击事故。没有其他原因。
五,潮湿环境需要RCD15mA动作电流。我们承认潮湿环境漏电流的可能性会增加,电器固有泄漏电流会增加。但是,人体的耐受是不改变的。只会增加RCD误动作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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