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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31 17: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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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看看另一个人的解读更加详细
本条新规,原出现在《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第3.0.9条,也是强制性条文。因原规范写的是“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不如新规规定的非常清晰“应有各自的供电母线段及回路”,同时因为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的分界很难清晰,所以,在实际执行时,这一条一直未被予以重视,往往设计人员只做到了“不同回路”,并未做到“不同供电母线段”。
● 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第3.0.9条解释,备用电源与应急电源是两个完全不同用途的电源。备用电源是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由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电源;而应急电源,又称安全设施电源,是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是为了人体和家畜的健康和安全,以及避免对环境或其他设备造成损失的电源。本条文从安全角度考虑,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因此,备用电源与应急电源的最大区别为是否出于“安全原因”而设置的电源。
● 结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第3.2.1条关于用电负荷分级的原则性要求,除“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类一级负荷和“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类二级负荷属于“非安全原因”外,其余所有类型的一、二级用电负荷,均属于“安全原因”类。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附录A“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表来看,非安全原因类一二级用电负荷,还是有不少的,比如我们常见的汽车库的机械停车设备用电、乙等会堂舞台照明及电声设备用电、乙级及丙级体育建筑的主席台、贵宾室、新闻厅等照明用电等。所有为“非安全原因”类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备用电源属于新规第4.1.4条所指的备用电源,而所有为“安全原因”类一、二级负荷供电的第二电源或第三电源,这属于新规第4.1.4条所指的应急电源。实际设计时,应严格执行“分母线段+分回路”的新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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