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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5016-2021: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3.1.3条4款规定在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建 (构)筑物上,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障碍照明。条文解释中叙述到“在飞行区域建设的高楼、烟囱、水塔以及在飞机起飞和降落的航道上等,对飞机的安全起降可能构成威胁,应按民航部门的规定,装设障碍标志灯。” 以上为规范原文,规范条文解释并未准确叙述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是什么,还不如gb51348 10.2.6条 “自机场跑道中点起、沿跑道延长线双向各15km、两侧散开度各15%的区域内,顶部与跑道端点连线与水平面夹角大于0.57°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装设航空障碍标志灯,并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叙述的明确,是否日后可能被引申为高层建筑就应该设置航空障碍灯?毕竟是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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