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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angguichao66 于 2021-5-12 10:44 编辑
先来对比一下GB51348和原来的JGJ16在应急照明设置场所表述的不同之处:
GB51348-2019
10. 4.1 下列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1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场所;
2 正常照明失效妨碍灾害救援工作进行的场所;
3 人员经常停留且无自然采光的场所;
4 正常照明失效将导致无法工作和活动的场所;
5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诱发非法行为的场所。
JGJ16-2008 10.3.2 应按下列使用要求确定照明种类: 2 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如果按照GB51348第10.4.1条第4款的要求,是不是几乎所有场所都要设备用照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