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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3-6-14 17:5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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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CJJ 45-2006 和 GB 50054-2011 在编制时已经考虑过70# sccat 提到的这种“小概率事件 & 极端情况下的事故”,认为实际工程可不考虑这种极端事故,对 GB 16895.21-2011/IEC 60364-4-41:2005《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 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411. 5. 1 由同一个保护电器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都应通过保护导体连接至这些外露可导电部分共用的接地极上”的标准规定,特意作出了修改?
反之,IEC 60364-4-41:2005《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 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的 411. 5. 1 条规定,真如老诚所言“胡扯”?{:sweat:}
老诚的断言是对的?
夏季晚饭,光脚丫,雨后地湿(也许台风所致),踩到地灯外壳。
足可以建立电路模型,分析电击事故了。
如果TN系统,可能吗?绝对不可能的事。
TT系统则就是必然性了。路灯损坏也不是一天两天了,是长期接地运行状态。所以,踩上去是偶然,但是,电击致人死亡则是必然性。
老诚的发飙在理的?
我每次看到路灯采用TT系统的文章,我恨不能把作者给掐死。
{:ma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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