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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11: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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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6.2.4条,要求照明,动力,消防用电负荷分别供电。我的疑问:以往做住宅时,其中一个柜是照明动力混合柜(这个柜有照明负荷也有动力负荷),此新条文的意思是不是说以后不允许这样的混合柜了?(图片粘不上了,烦请大家看图集《09DX003施工设计深度》P15)
2、9.2.4条。残疾人应在大堂有自己的开关。我的疑问:现在有的住宅大堂很小,或者说就是个过道,只有一个灯,已经采用的声控灯。那么这条规定,是不是意味着必须单独再设一个灯独立开关用于残疾人开启?
3、9.4.4条。其条文解释,说为了满足灯和插座都有漏电保护功能,建议卫生间灯和卫生间插座一个回路,又说浴霸也可以和卫生间灯一个回路。我的疑问:虽然规范没有禁止灯和插座一个回路,但是也不赞成。这个条文我觉得有点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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