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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4 14: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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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或99.9﹪甚至99.99﹪能确保安全,是不是就认为可以了?
1﹪或0.1﹪甚至0.01﹪的事故电击隐患,究竟值不值得考虑?
估计,这个就是GB 16895.21-2011/IEC 60364-4-41:2005与GB 50054-2011的差异所在。
70# sccat 高见。
GB 16895.21-2011/IEC 60364-4-41:2005《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 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的这条411. 5. 1“由同一个保护电器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都应通过保护导体连接至这些外露可导电部分共用的接地极上”规定,是不是过于“严苛”了呢?
GB 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这条 5.2.14“TT 系统中,配电线路内由同一间接接触防护电器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保护导体连接至共用或各自的接地极上。当有多级保护时,各级应有各自的或共同的接地极”规定,其“或各自的接地极上”是不是得加上一定的限制性前提条件后,就不致引发问题了呢?
现在,对GB 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5.2.14条在条文说明对“连接至各自的接地极上”加注(大致意思,不讨论细枝末节,技术问题和语句组织由老诚版主进一步完善,先谢老诚配合):
以室外路灯采用局部TT系统为例,当配电线路内由同一间接接触防护电器保护(以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RCD来解决间接接触防护),其外露可导电部分采用保护导体连接至各自的接地极上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1)RAn≤25/ Ia;
(2)为保证安全,可以引用“NOTE In the Netherlands the resistance of the earth electrode should be as low as practicable, but in any case not exceeding 166 Ω”或者至少引用《接地技术与接地系统》(日本川濑太郎著,冯允平译,北京:科学出版社)一书中的“最大值 500Ω”,对任意一个路灯的单独接地电阻值RAn提出限制性要求。
PS1:虽然绝大多数情况下,这条要求极易满足。
(3)RB≤RAn(或虽然某一RAn<RB,但至少不会发生RAn远远小于RB);
PS2:虽然绝大多数情况下,这条要求也同样不太会做不到。
Ia ——RCD额定动作电流(A)
RAn——任意一个路灯的单独接地电阻值和其保护导体电阻值之和(Ω)
RB——变电所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的系统接地电阻值(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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