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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1 12: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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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gf2002 于 2011-12-14 09:28 编辑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6.5.3条“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 ...
sgf2002 发表于 2011-3-21 19:00
随着《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和《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的发布
2楼的问题 基本解决,现将相关规范条文及说明归纳整理如下,供各位同仁比较及参考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
第6.5.3条: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存在问题,随着2011版发布,此条已作废)
条文说明:住宅公共部位的灯,常因开关不便而成为“长明灯”,造成电力浪费,因此本条规定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但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不能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第10.8.1条第4款:住宅(公寓)的公共走道、走廊、楼梯间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公寓)的电梯厅和火灾应急照明外,均应安装节能自熄开关或设带指示灯(或自发光装置)的双控延时开关。(抄袭GB 50096-1999,不执行。JGJ242-2011已经把这条修改,可按JGJ242-2011第9.2.3条执行)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86-2005
第8.5.3条: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的措施。(附注: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条文说明:出于节能的需要,应急照明可以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但必须采取措施,使应急照明在应急状态下可以自动点亮,保证应急照明的使用功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6.5.3条规定:“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本条从节能角度对此进行了修改。
第10.1.4条: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第8.7.5条: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措施。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消防时应急点亮的措施。(附注: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与GB50386-2005一致。但注意不再强求节能自熄,而是要求采用节能控制措施;不再提消防时自动点亮,而是要求应急点亮)
条文说明:原规范规定公共部分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以实现人在灯在,人走灯灭,达到节能目的。但在应用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夜间漆黑一片,对住户不方便;在设置安防摄像机的场所(除采用红外摄像机外),达不到摄像机对环境的最低照度要求;较大声响会引起大面积公共照明自动点亮,如在夜间经常有重型货车通过时频繁亮灭,使灯具寿命缩短,也达不到节能效果;具体工程中,楼梯间、电梯厅有无外窗的条件也不相同。此外,应用于住宅建筑的节能光源的声光控制和应急启动技术也在不断发展和进步。因此本条强调住宅公共照明要选择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设计中药具体分析,因地制宜,采用合理的节能控制措施,并满足消防控制的要求。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
第9.2.3条:住宅建筑的门厅、前室、公共走道、楼梯间等应设人工照明及节能控制。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在应急情况下,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应自动点亮;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可集中点亮。
(附注:本条将JGJ16-2008相关条文修改,与GB50386-2005一致,并提出了自动点亮和集中点亮的做法)
条文说明:人工照明的节能控制包括声、光控制、智能控制等,但住宅首层电梯间应留值班照明。住宅建筑公共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光源可选用白炽灯。应为关灯频繁的场所选用紧凑型荧光灯,会影响其寿命并增加物业管理费用。在应急状态下,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集中点亮可采用手动控制,控制装置宜安装在有人值班室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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