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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 09: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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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保护电器为下级线路提供保护”——这个概念根深蒂固,因此始终无法想明白《民规》7. ...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4-1-2 09:31
1、7.1.4.4的本意应该是担心树干式配电的受电端出现短路,进而引起干线保护动作扩大事故面。
2、受电端的过负荷保护本来就有负荷侧的分支保护电器负责了。所以,“进线开关采用断路器可以为分支线路提供过负荷保护”可能是有问题的。
3、在受电端“截面减小、载流量变化”的前提下,设置保护电器是可以理解的。是否必须设置呢?国际标准也有不设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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