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0-10-28 22:3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受人之托转李总的帖子: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减半问题: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GB 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北京: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
6.10.1.1:……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袋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归口、起草. DB 50/202-2004《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重庆: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4.
4.3.1/b):……袋形走道的尽端与标志设置处的距离不应大于标志间距的一半……
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主编. DBJ 04-228-2004《山西省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技术规程》.山西:山西省建设厅,2004.
3.3.7/2:……袋形走道的尽端与标志设置处的距离不应大于标志间距的一半……
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主编.DB 37/1022-2008《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规范》. 山东: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8.
6.4.2:……袋形走道的尽端与标志设置处的距离不应大于标志间距的一半……
关于袋形走道的尽端与标志设置处的距离不应大于标志间距的一半问题, GB50016-2006关于袋形走道部位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已经改为10m(黑体字,强制性条文)且原GB 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早就有间距减半之规定(当时是20/10m),和日本的规定相仿(日本是15/7.5m)。重庆、山西、山东等地的地方标准也再次重申了这些规定。对“袋形走道的尽端与标志设置处的距离不应大于标志间距的一半”有怀疑的设计同行,只不过未加重点关注而已。不遵守,属于违规,将来出事,设计人员必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意:GB50016-2006是2006-12-01实施,自实施日始,这个袋形走道的10/5m就应该执行了,尽端最起码也应达到日本的7.5m吧。.
jscasper 发表于 2010-10-26 23:56
袋形走道:走道中只有一个疏散方向的部分。
所有的尽端都只有一个疏散方向,在尽端至疏散出口或岔路口之间的部分,都属于袋形走道。
JGJ 16-2008
13.8.4 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宜设置在走道及转角处离地面1.Om以下墙面上、柱上或地面上,且间距不应大于20m。
结合 图13.8.5
实际要求袋形走道尽端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离尽端10米,其余疏散指示标志灯具间距20米(无论是否袋形走道)。
GB 50016-2006
11.3.4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 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
与JGJ 16-2008 大同小异,实际要求袋形走道(全长)疏散指示标志灯具间距10米(不仅仅指袋形走道尽端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离尽端)要求比JGJ 16-2008(仅仅指袋形走道尽端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离尽端))高,其余疏散指示标志灯具间距20米。
DB 37/1022-2008
全文可以在 http://wenku.baidu.com/view/7a371b6fb84ae45c3b358c24.html 看到
实际要求比JGJ 16-2008整整提高一个档次,实际要求袋形走道尽端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离尽端5米,其余疏散指示标志灯具间距10米(无论是否袋形走道)。
规范是一个比一个严。但有2点共性:所有3个规范都只分了2档;要求严的一档间距是要求宽的一档间距的1/2。
李总的图上分了3档:20米(非袋形走道)、10米(袋形走道非尽端)、5米(袋形走道尽端),比上述规范都分得细。
JGJ 16-2008 和 DB 37/1022-2008将前2档合并;GB 50016-2006 将后2档合并。
分3档可以说是一种发展思维,但很难判断是否未来的规范的方向。 |
评分
-
查看全部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