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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0 11: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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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1 19:12
先给出尺短寸长自己的观点:
1、不加分析,就照搬照抄GB50116-98表3.1.1关于FAS关于特级、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的分级要求,并以此作为依据确定建筑工程是否应设置FAS,应该是错误的认识。
不可否认,这是有些电气设计人员和一些电气审图人员所遵循的最省事、最为简单的“免责”原则。
2、同样,不加分析,就照搬照抄GB50016-2006等防火规范的设计规定,却不管不顾甲方(业主)的设计委托要求,或不仔细分析各种建筑工程的生产、储存、使用物质的性质、火灾危险性、火灾所造成的人员伤亡程度和财产损失大小、疏散和扑救难度,认为防火规范没要求,就可以不设计FAS, 应该也是错误的认识。
需要注意,建筑工程是否应设置FAS,除了GB50016-2006等防火规范的设计规定应作为设计依据外,还必须考虑以下一些因素:
(1)甲方(业主)的设计委托要求,是设计依据;
(2)以往各地消防主管部门的方案、初步设计审查的批文,也是设计依据;
(3)有些较为特殊的建筑工程,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召开的专题评审会专家评审意见,也同样是设计依据;
(4)以往防火规范的缺陷,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条件的改善和认识水平的提高,许多达成一致意见且与相关FAS设置原则相吻合的合理要求,自然也应作为设计依据;
。。。。。。
不一而足。
因此,消防电气设计是不应仅仅停留在“免责”层面,更应追求“负责”境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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