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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尺短寸长

[问题探讨] 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问题探讨求解

 火..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2-3-4 10:4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0# gdx8785

“单相回路中性线上装设熔断器的危害性远远低于“两相三线或三相四线回路中性线上装设熔断器的危害性”,但不意味着“单相回路中性线上装设熔断器没有危害性”。
记得以前看过香港机电工程署颁布的有关规定,就有类似这句:中性线上不允许装设熔断器。

除非将来有“中性线上的熔断器熔体熔断或熔断器未放入熔体时,相线也必定能保持断开状态”的熔断器产品面市,那么才可规定“单相回路中性线上可有条件装设熔断器(条文说明必须加以说明)”。

严重后果?倒是难说。
主要是单相回路中性线上装设熔断器,一旦熔断,相线上的电位会通过设备的内绕组传递到N线侧,此时不了解情况、认为中性线没有什么危险性的非电气工作人员(甚至还有个别的电工也会认为中性线没有什么危险性),就存在潜在的人身安全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2-3-4 11:0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gdx8785认为我们的非电气工作人员、电气工作人员整体水平已经不用考虑这个问题,尺短的意见属于多虑,则58#的建议也可改为:
X.X.X 采用熔断器保护时,熔断器应装设在各相线上,单相回路中性线上不宜装设熔断器。
X.X.X 两相三线或三相四线回路中性线上严禁装设熔断器。


这样,可好?{:smile:}
     
 楼主| 发表于 2012-3-4 11: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gdx8785:老师管不了供电局

尺短寸长:
老师管不了供电局,我们也知道。
但是——
供电局管得了我们——我们的设计是正确的,供电局要求我们改成错误的,谁管?
该谁来管管供电局?
我们有冤向谁申诉?
     
发表于 2012-3-4 21:53:06 | 显示全部楼层


产生这个"潜在的人身安全问题"前提是:相线上的熔断器没熔断,而N线上的被熔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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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4 21:55:59 | 显示全部楼层
gdx8785:老师管不了供电局

尺短寸长:
老师管不了供电局,我们也知道。
但是——
供电局管得了我们—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3-4 11:08


该谁来管管供电局?------不知道
我们有冤向谁申诉?------好象没地方可以申述.

     
 楼主| 发表于 2012-3-4 22: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5# gdx8785


     
 楼主| 发表于 2012-3-6 10:0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2-3-6 10:11 编辑

24、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7.6.16 电缆托盘和梯架多层敷设时,其层间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
4 托盘和梯架上部距顶棚或其他障碍物不应小于0.30m。

疑问;
GB 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7.6.16条第4款“托盘和梯架上部距顶棚或其他障碍物不应小于0.30m”的规定,是否有点脱离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
不少建筑工程,实在难以做到。

个人以为:
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8.10.5条第4款的规定,是“桥架(注:此桥架一词不及GB 50054-2011用词规范)上部距顶棚、楼板或梁等障碍物不宜小于0.30m”,比较切合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

托盘和梯架上部距梁底的间距,很多情况下难以做到符合GB 50054-2011这个“不应小于0.30m”的规定条款。
     
 楼主| 发表于 2012-3-6 21: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修正一下:

托盘和梯架上部距梁底或其他各种管线(即:其他障碍物)的间距,很多情况下难以做到符合GB 50054-2011这个“不应小于0.30m”的规定条款。
发表于 2012-3-6 22:4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托盘和梯架内是否允许走绝缘导线呢?
     
 楼主| 发表于 2012-3-7 08:24: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9# han2003

托盘和梯架内是否允许走绝缘导线呢?

尺短寸长:
有盖电缆托盘内可(GB50054-2011的“电缆托盘”定义:指无盖;厂家的“电缆托盘”样本资料:分无盖和有盖,有盖“电缆托盘”与电缆槽盒可认为是一回事);
电缆梯架内不可。
     
 楼主| 发表于 2012-3-17 18:3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2-4-8 08:16 编辑

25、插进一个不是GB50054规范内的问题,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在3.0.7条条文说明中删除了GB50052-95关于二级负荷(指无另外其他备用电源)“对二级负荷的供电方式,因其停电影响还是比较大的,故应由两回路线路供电,供电变压器亦应有两台(两台变压器不一定在同一变电所)”的“两台变压器”要求,导致有电气设计人员认为:
满足二级负荷供电要求的两路10kV自动切换,设置单台10/0.23~0.4kV变压器为低压二级负荷供电,可认为满足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对非消防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请问:
1、为何在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3.0.7条条文说明中删除“两台变压器”的原则性说明?
2、上述两路10kV自动切换,设置单台10/0.23~0.4kV变压器真的满足二级负荷供电要求吗?
     
 楼主| 发表于 2012-4-8 08: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26、 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SELV、PELV系统规定:

5.3.2 。。。。。。当系统由自耦变压器、分压器或半导体器件等设备从高于50V电压系统供电时。。。。。。
5.3.3 应符合的第1款规定 。。。。。。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

5.3.2 与 5.3.3 是否矛盾?
5.3.2 规定应该错了。
发表于 2012-4-9 08:58: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的资料,谢谢共享!
     
发表于 2012-4-11 16:2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算相当不错的帖子,这的天有点热,就是没耐性,浏览了一下
     
发表于 2012-4-11 16:3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帖子提出的好问题还蛮多的,有几个比较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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