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1-12-4 08:5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1-12-4 09:45 编辑
回复 70# 注册会员
楼上挑灯辛苦,谢谢。
我明白你的意思,你还是没有明白我的想法。
这样说吧:
1、业主方和很多设计人员可以这样来解释规范:GB50016-2006、GB50045-95(2005年版)、JGJ16-2008属于工程建设设计规范,GB17945-2010、GB7000.2-2008属于产品制造规范,这没问题是吧?
好,符合工程建设设计规范的电气设计,消防应急照明的供电电源在GB50016-2006、GB50045-95(2005年版)、JGJ16-2008中都没有强调“应急电源”可允许“备用电源”(无论正文还是条文说明),这也没问题是吧?
至于GB17945-2010、GB7000.2-2008,即便说是全要“蓄电池”,那是说这个消防产品按“蓄电池”要求去生产、制造而已,不是说所有消防应急照明必定配置“蓄电池”。理由是:所有工程建设设计规范不作这个要求。符合工程建设设计规范的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电源按GB50016-2006、GB50045-95(2005年版)、JGJ16-2008来执行;灯具、光源、附件按GB17945-2010、GB7000.2-2008来执行。
注意:这不是我的观点,我也不完全支持这个观点。上面的辩解仅仅是复述有些人对规范的一种解读。
2、JGJ16-2008中消防备用照明如果不认可符合消防负荷等级的双电源(或双回路)市电,单靠“蓄电池”,如何支撑3h连续供电?
即便“蓄电池”的初装容量能保证连续供电时间不小于3h(很多建筑工程不小于2h即可,JGJ16-2008一刀切也属于一个错误),也还是不行,因为得考虑“蓄电池”的老化,我们在图上该如何表达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风机房、消防电梯机房等场所消防备用照明的“蓄电池”连续供电时间?GB17945-2010对市电是不认的(甚至包括“应急柴油发电机”,这个是很不应该的),只认“蓄电池”。
3、做上海市住宅建筑设计,无论是10F~18F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还是超过18F(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目前的现状是:均可不设置“蓄电池”,消防应急照明(包括疏散和备用照明)可由符合消防负荷等级的双电源(或双回路)经自动转换开关电器(ATSE)切换供电。
不是我认为上海市住宅建筑设计的现状属于符合GB17945-2010、GB7000.2-2008,而是GB50045-95(2005年版)、JGJ16-2008不否认。
这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情:
你若是按GB17945-2010、GB7000.2-2008,业主绝对找你算账——人家所有设计院不采用,就你这家用,是不是你有什么“猫腻”不成?
你和他说要符合规范要求,业主绝对呛死你——哦,就你遵守规范,人家所有设计院不遵守?人家做的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消防验收都没问题,你想干嘛?
然后,告状告到上级行政领导那里。好了,即便你是有理的,也会没理了——
1)行政领导不一定懂电气,最直观的判断:上海一些大设计院,他们是如何做的。一了解,行政领导还真以为你在玩什么“猫腻”呢?
2)即便行政领导懂电气,为了在设计市场立足,他也会有从众心理,也要尽量满足业主方的要求,何况规范又不禁止,电气设计人员如何设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