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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1-4-3 2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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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我38楼表述的繁琐了些,我主要意思是:
1、民规条文存在的依据是IEC60364-4-46,假如这个规范及其相关条文在现行规范中都找不到了,那还有存在的基础吗?
2、尺短列出那些我早都看过了,这几天又看了几次。分开说:
假设两条文有效,依据IEC60364-4-46标准第465.1.2条规定:“功能性开关不必要控制(control)全部带电导体。”王老举例说“不必在开合相线的同时开合中性线,因中性线上没有刀闸并不影响电源的转换。”
但我看不出有什么因果关系,我认为这条的用词是要包容其它的一些功能性开关器件而说的,比如半导体器件;或者说仅仅表达“不必要”,但是做了也没问题。
3、第465.1.5条译为:“保证电源转换的功能性开关必须作用(affect)于所有带电导线。”尺短在42楼回答“变压器组总保护开关和联络开关均采用三极开关,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在低压配电柜完成即可。”其实我的意思是问当这个功能性开关是采用的断路器,那么三极时,怎么算是功能性开关作用于所有的带电导体了?怎么满足这条了?
4、我的看法是“不必要控制(control)”和“必须作用(affect)”这两条本就没什么语义上的矛盾,之所以这么表述,是因为可以做功能性开关的不仅仅是断路器。
5、既然上述两条目前找不到存在的依据,那么现行的条文就是“功能性开关电器可仅控制电流而不必断开其相应的极。”从这条来看,也是因为功能性开关范围较多,比如对于半导体器件,仅控制电流不断开其极很正常,但是对于三极断路器,有什么办法“仅控制电流而不必断开其相应的极”?(不仅仅局限于电源转换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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