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17-5-21 16: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11
①供电容量,是按“相邻防火分区”消防用电进行叠加考虑,还是按“相邻两个最大的防火分区”进行考虑?
相邻防火分区,不见得就是2个——前后左右上下,完全有可能的。
2017-03-16(23)的DGJ 08-2048-2016宣贯,给出的解释是——
一个防火分区着火,相邻的防火分区,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两个甚至三个。
是不是需要考虑:应考虑某一防火分区着火,相邻近的防火分区会发生火灾蔓延的情况。
故是否改为“应保证按某一防火分区着火时及相临近的防火分区内的所有消防用电设备的正常供电”?
PS
上述意见仅针对“着火防火分区与相邻防火分区”的用电负荷统计问题,处于“某一防火分区着火时及相临近的防火分区内”以外的所有需要在火灾时投运的消防用电负荷,理所应当也应统计在内。
②大中型民用建筑工程,变配电所“应设置……消防专用低压配电柜”估计问题不太大;遇有些小型民用建筑工程,仅一、两个消防馈线回路,此“应设置……消防专用低压配电柜”的设计规定是不是太过分了?
此4.1.14条规定,倒是应该采用“宜设置”这一用词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