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3-1-14 21: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3-1-15 01:03 编辑
8.7/10kV、8.7/15kV的电力电缆,用在一般情况下的不直接接地系统,和10/15kV的电力电缆(GB 50217-2007《电力电缆设计规范》3.3.2条2款均采用了非强制性用词“宜”,而非“应”),用在不直接接地系统的一些特殊场合或安全性要求高的场所,是有好处的。
但是,不能说一般情况下不直接接地系统的10kV供配电系统就不能用8.7/10kV的电力电缆,更不能说低电阻接地系统6/10kV、8.7/10kV的电力电缆不能用。不直接接地系统只能用10/15kV电力电缆的说法,不能成立(即“不接地系统最高运行电压,相电压=10KV。应当10/15”的说法不能成立,若说“……情况下,宜采用10/15kV”则成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