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1-10-23 19:25: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电气分会在分析第三电源的发电机组时,允许“UPS的容量(Ah)可减少”,缺少一些前提条件。
如果,此第三电源的发电机组已经带载一些只需要“备用电源”就满足供电条件的重要负荷,那么,此情况下的发电机组就不是“应急电源”而是“备用电源”,UPS(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容量(Ah)就不可减少,其他UPS(不是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容量(Ah)则可减少。
如果,此第三电源的发电机组只带载需要提供第三路“应急电源”的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是否可包括消防负荷呢?),UPS(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容量(Ah)就可允许减少,其他UPS(不是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则不允许接入这个“应急电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