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1-8-18 23:3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秋石 于 2011-8-18 23:36 编辑
(其实这是一个悖论,也是中国特色,中国的规范就到处喜欢乱抄,很多编规范的人甚至没有基本的标准化法的概念和严肃的法律意识!!!如果涉及安全环保等,你只写在推荐性标准里算怎么回事?如果强制性标准有,还用得着在推荐标准体现?你做成了推荐性标准,就意味着没有强制效力。)
注册会员所说的是体制问题,在现状在短时无法改变,个人认为对安全、环保有利的推荐性标准能用还是能用的好。
听到这样一个故事,一个美丽的海滩却到处是游客丢弃的垃圾,无人过问,但人们常常见到一位老人却在海滩捡垃圾,有人就问老人“你这么捡垃圾,垃圾并不见少,你个人这样有用么?为何不等政府来处理?”老人回答:“我这么捡垃圾,垃圾是并不见少多少,但垃圾毕竟减少了,况且我这样的行为可能会使更多的人关心海滩,那么加入捡垃圾的人就会增多,通过他们再去影响更多的人,也会使游客不再乱丢垃圾,时间一长,海滩的美丽不就回来了么?政府办事有一定的时间,如果大家都不愿意动,光等政府来处理,可能原本美丽的海滩已经变成一个垃圾场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