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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0 12: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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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7-10-10 12:35 编辑
老诚在旁冷眼相看,拒答。
06版《建规》11.1.6条2款规定消防配电线路“……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是基于电缆竖井内的安全性(有防火隔墙和防火门保护)高于电缆井外,条文说明特别指出:“阻燃电缆抗失效的能力低于耐火电缆,因此,敷设在电缆井和电缆沟内的阻燃电缆应和其他类电缆分隔开,以避免其他电缆失火导致其燃烧短路。”
如此规定,逻辑上,说得通。
14版《建规》10.1.10条1款中规定消防配电线路“……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内容没变,但依据10.1.10条3款规定却可推理得出电缆竖井内的安全性(有防火隔墙和防火门保护)低于电缆井外……
如此规定,逻辑上,说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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