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4-12-19 11:0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angyang7201 于 2016-4-1 09:11 编辑
10.1.10-3 条: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伟大的编委们设置该条款的初衷无疑是想提高消防配电线路的可靠性。那么,问题来了:
1、编委们有没有统计、调查过,已建成工程中有多少是由于“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敷设在共同的电缆井、沟内”,造成消防配电线路可靠性降低?产生了什么严重的后果?
2、编委们有没有统计、调查过,已建成工程中有多少是由于“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敷设在共同的电缆井、沟内,而消防线路未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造成消防配电线路可靠性降低?产生了什么严重后果?
3、在没有明确的统计、调查数据支撑的情况下,设置该条款的依据是什么?
4、该条款如果被执行,全国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将因为该条增加投入多少建设资金?影响面如此巨大的条款,为何如此草率就被提出?编委们责任心何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