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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1 2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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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审图的就条文说明
8.4.3 本条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场所,包括工业生产过程、储存仓库、公共建筑中可能散发可燃蒸气或气体,并存在爆炸危险的场所与部位,不包括住宅建筑内的厨房。给的意见是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c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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