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火规》问答(3)引出更多的新问题 条文: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可以选择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 (1)系统:两字重复; (2)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区域报警系统形式。 2、火警控制输出触点(不多于5组)——哪来的新规定?难道又是口谕? 3、对应急照明系统、非消防电源等的控制——“4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之“4.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对应急照明系统的控制)、“4.10 相关联动控制设计”(对非消防电源等的控制),这些难道不归属于“具有消防联动功能”? 即便是区域报警系统中的火灾警报,也归属于“4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之“4.8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4、新《火规》的宣贯老师在不同场合公开承认有关建筑防火规范与新(旧)《火规》的关系是“母子”关系,既然如此,母(规)已定原则,子(规)为何不认? 看看母规、子规对设置消防控制室截然不同的规定—— 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19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X《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年4月报批稿) 上述几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除GB 50067-97因发布年代较早,未将“FAS+防排烟”列入外,其他均根据“FAS+自动灭火系统”或“FAS+机械防排烟设施”作为是否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依据,新《火规》独辟蹊径,所为何来? 如果,关于是否设置消防控制室按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实施即可的话,新《火规》“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的规定就属于无事生非; 如果,新《火规》“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这条不尴不尬不清不楚不明不白的规定必须要执行的话,GB 50016-2006、GB 50045-1995(2005版)、GB 50067-97、GB 50098-2009、GB 50016-201X这几本所谓“母规”关于何种情况应设消防控制室的规定,均为废话,全得删除才是。
5、一个具有多栋建筑的建筑群中,每栋楼都有一定数量的联动控制设备—— a.当选用集中报警系统形式时,可只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在消防控制室内设置一台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在每栋建筑中设置起区域控制作用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 在每栋建筑中设置起区域控制作用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 凭什么?为什么? 一个具有多栋建筑的建筑群中,每栋楼都有一定数量的联动控制设备—— 当选用集中报警系统形式时,设计人员只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在消防控制室内设置一台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在每栋建筑中设置楼层显示器,就不可以了吗?
b.当选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形式时,可在每个建筑中设置消防控制室,并应设置或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中心)。建筑群共用的水泵等消防设备,宜由主消防控制室统一控制;也可由就近的分消防控制室控制,主消防控制室通过跨区联动的方式实现对设备的控制。防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可根据建筑消防控制室的管控范围划分情况,由相应的消防控制室控制: 当选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形式时,可在每个建筑中设置消防控制室—— 凭什么要“每个建筑中设置消防控制室”?为什么? 建筑群共用的水泵等消防设备,宜由主消防控制室统一控制;也可由就近的分消防控制室控制,主消防控制室通过跨区联动的方式实现对设备的控制—— 规范条文说明是“一般情况下,整个系统中共同使用的水泵等重要的消防设备可根据消防安全的管理需求及实际情况,由最高级别的消防控制室统一控制”,要问: (1)什么情况下(非“一般情况下”),整个系统中共同使用的水泵等重要的消防设备“也可由就近的分消防控制室控制”? (2)如果整个系统中共同使用的水泵等重要的消防设备“也可由就近的分消防控制室控制”,“主消防控制室统一控制”与“分消防控制室控制”的相互关系又是怎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