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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 16: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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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4-1-23 17:01 编辑
感觉条文解释应是正文制定过程中的思考或调研过程的简述,如果所想的问题没有在正文中正确表达出来,说 ...
hbsjzsjy 发表于 2014-1-23 11:51
唉!
单是条文解释有点欠缺,也就算了,怕就怕正文规定胡来。
GB 50073-2013
看看这条规定——
http://www.jzdq.net.cn/club/view ... 073-2013&page=1
还修编错了一个规定——
9.2.6 洁净厂房内应设置供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在安全出口、疏散口和疏散通道转角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设置疏散标志。在专用消防口处应设置疏散标志。
条文说明却依旧为原来的:……在专用消防口设红色应急灯,以便于消防人员及时进入厂房进行灭火。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原规定条款是:在专用消防口处应设置红色应急照明灯。
PS
这个“红色应急照明灯”可是设置在专用消防口处建筑物外“便于消防人员及时进入厂房进行灭火”用的,根本与设置在建筑物内“供人员疏散用的”的疏散标志灯无关。
也不知编制人员、审查人员是咋想的。{:swea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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