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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0 22: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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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3-12-10 22:41 编辑
GB 50057-2010
4.5.4 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信号灯及其他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根据建筑物的防雷类别采取相应的防止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应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2 从配电箱引出的配电线路应穿钢管。钢管的一端应与配电箱和PE 线相连;另一端应与用电设备外壳、保护罩相连,并应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钢管因连接设备而中间断开时应设跨接线。
3 在配电箱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装设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其电压保护水平不应大于2.5kV ,标称放电电流值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好了,但凡固定在建筑物上的“用电设备和线路”,一得满足“配电线路应穿钢管”,二得满足“钢管的一端应与配电箱和PE 线相连;另一端应与用电设备外壳、保护罩相连,并应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
反正,全得连上,与什么“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烟囱”之类的无关。
至于接闪器,不是有规定了吗——
无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应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反之,有“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未必必须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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