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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1 1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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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8# 闻见知行
连鼻总都认为 应急电源这个词儿,只能用在“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只能说明“供规”造成的概念问题太大——
上述说法,不能成立。
1、“供规”规定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不意味着不属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其他负荷,就不可以存在应急电源。
2、以应急疏散照明为例,大多不属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个别特殊情况除外),但IEC标准、GB制造规范规定:应配置应急电源。
3、“供规”在负荷等级方面的供电规定,虽然有含糊不清的现象,但并未出现一级负荷或者二级负荷不可以出现应急电源—— “供规”没有规定应急供电系统(安全设施供电系统)只对应“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4、IEC 60364-5-56 第 56 章“应急供电”中的应急电源,同样也并非专用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5、目前,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建规》、《高规》(包括GB 50016-2012的送审稿)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只提备用电源不提应急电源(包括消防应急照明),是不是合适,值得编制组斟酌(但也不可能由GB 50016-2012一家编制组来做成功这件事,不改变就想接轨,是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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