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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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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95
第4.5.6条 在TT或TN-S系统中,N线上不宜装设电器将N线断开,当需要断开N线时,应装设相线和N线一起切断的保护电器。当装设漏电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线断开。在TN系统中,当能可靠地保持N线为地电位时,N线可不需断开。
2002年版、2009年版《强条》
第4.5.6条 在TT或TN-S系统中,N线上不装设电器将N线断开,当需要断开N线时,应装设相线和N线一起切断的保护电器。当装设漏电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线断开。在TN系统中,当能可靠地保持N线为地电位时,N线可不需断开。
暂且不论2002年版、2009年版《强条》编制人员有没有权利擅自更改《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95 原规范设计规定条款的权利,即便按2002年版、2009年版《强条》的“N线上不装设电器将N线断开”的规定,也得注意有下半句“当需要断开N线时,应装设相线和N线一起切断的保护电器”,审图人员有何权利“铁定判强条”?
难不成 TT 系统也不能用 4P 隔离电器了?
真是乱象纷呈。本来已经够乱,审图还来添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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