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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0 17: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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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闻见知行 于 2012-7-10 17:33 编辑
请大家看下IEC标准或转化后的国标GB/T 21714.3-2008,这里摘录一段:
5.2.5 “天然”部件
依据5.1.3 节,建筑物的下列部分应看作接闪器的天然部件和LPS 的一部分:
a) 覆盖受保护建筑物的钢板,倘若
——不同部分间的电气连续性持久(例如:通过钎焊、焊接、卷边、缝合、螺旋或螺栓);
——如若认为防止钢板被击穿或其下易燃材料的燃烧不重要,钢板的厚度不小于表3 给出的t’;
——如若有必要采取措施防止击穿或考虑发热点的问题,钢板的厚度不小于表3 给出的t;
——它们无绝缘材料包裹;
b) 屋顶结构的金属部件(互连的加固钢筋等)位于非金属顶之下,前提是后者可被排除于受保护建筑物之外;
c) 诸如檐槽、装饰、扶手、管道、栏杆覆盖物之类的金属部件,其截面积不小于标准接闪部件的指定值;
d) 屋顶的金属管和金属箱,前提是它们制成材料的厚度和截面满足表6 规定;
e) 装有易燃或爆炸混合物的金属管和金属箱,前提是它们以不小于表3 给出的适当值t 的厚度制成,并且雷击点处内表面温度升高不会构成危险(详细信息参见附录F)。
如果不能满足厚度条件,金属管和金属箱应与受保护的建筑物组成一体。
如果法兰耦合的衬垫是非金属的,或法兰边缘没有适当连接时,装有易燃或爆炸混合物的管道不应考虑做接闪器的自然部件。
注:一薄层防护漆镀膜或约1mm 的沥青,或0.5mm 的PVC 不被视作绝缘体。详细信息参见附录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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