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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5 09: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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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讨论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1.2.3 条中的"可燃物"和"闷/吊顶内"?
"闷/吊顶内":我认为是闷顶、吊顶至上层楼板或屋面的空间内的所有与空气接触的物质,包括闷顶、吊顶本体内表面,不包括通过特殊防火处理(耐火N小时的混凝土等)隔离的物质。
"可燃物":我认为不包括11.2.3 条中的金属管、金属线槽、"难燃材料的塑料管",因为文中称之为"防火保护措施"。这个"可燃物"应该不是“可以燃烧的物质”,而是"丙类固体"(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将能够燃烧的固体分成甲、乙、丙、丁四类,比照危险货物的分类方法,可将甲类、乙类固体划入易燃固体,丙类固体划入可燃固体,丁类固体划归入难燃固体。)、丙类液体(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将能够燃烧的液体分成甲类液体、乙类液体、丙类液体三类。比照危险货物的分类方法,可将上述甲类和乙类液体划入易燃液体类,把丙类液体划入可燃液体类。)和可燃气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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