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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6 08: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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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一些审图公司或设计院把此条款理解为:非消防负荷严禁接入消防负荷系统。实施方法为:在低压母线处进行分界,既设置专门的备用电源母线和消防负荷母线,但均用同一发电机供电。 此要求改变了,低压供电系统中常用的3段母线的设置,按此要求低压母线应改为4段母线设置。对低压系统的设置有较大影响。 而且按照此意义理解,此种实施方法也很难算是符合规范要求,毕竟采用同一发电机电源供电,难以算是两个供电系统。 在此谈一下我的理解,请大家指正。 首先此条款条文解释中提到:与3.0.3条1款相一致。而3.0.3条为: 3.0.3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2设备的供电电源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此两条款均提到了应急供电系统,而条文解释中也提到两款条文相一致,也就是说两款条文中的应急电源应为相同意义。应是指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所要求的双重电源外的第三电源。 条文解释中对安全电源的解释为:应急电源又称安全设施电源,是作用于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是为了人体和家畜的健康和安全,以及避免对环境或其他设备造成损失的电源。此解释未提及消防电源的概念,在此规范的术语中也未出现消防电源的字样。因此我认把应急电源理解为消防电源是没有依据和不正确的。想来之所以这样理解可能因为下列原因: 1、火灾应急照明,大家一般称为应急照明。消防电源民规中又称为消防应急电源。 所以此处提出应急电源,可能会习惯性的理解为消防电源。 2、此条文解释中提到为了人体和家畜的健康和安全,以及避免对环境或其他设备造成损失的电源。可能理解为消防电源也是为了安全,和避免对设备和财产造成损失,和条文解释符合。 其实这个理解应该是有误的,消防电源并不是不允许停电,非火灾情况的断电并不会造成什么损失。按照防火规范,消防电源可能一级、二级、三级的情况。由此可见消防电源的可靠性并不见得均要非常高,是分建筑情况而定的。 而此条款的意思此电源供电的应该是断电将对人体安全或设备损坏造成影响的设备。而一般消防设备应不是此类。 3、受《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GB50016-2006 11.1.4“消防设备应采用专用回路” 条款的影响。按此条款消防设备应与普通设备采用不同的回路,大家一般采用自变电所出线就互相独立的做法。可能理解为供配电条款是对此条款的更深一步要求。但这显然是难以实现的,上文提到如果消防供电系统不允许其他电源接入,就必须要有其独立的电源。这就人为的提高了所有消防电源的要求等级。 综合上述原因,我认为此供配电条款3.0.9 意思与3.0.3-1是完全一致的,就是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所用的除双重电源外的应急电源严禁其他电源接入,而3.0.9 条又强调了包括备用电源也严禁接入。 此外此规范增加一个双重电源的概念。 3.0.2 一级负荷应该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损。 而条文解释中指出这是两个条件,即一级负荷供电应由双重电源供电,而且不能同时损坏。 双重电源条件为:不同电网电源,同一电网但运行时联系很弱,同一电网但其间距离较远。 虽然双重电源要求条件仍不算太明确,但是较上一版中一级负荷的要求还是更具体些了。可以得出:从电力公司一个区域变电所引来两路进线不能算是一级负荷的双重电源,甚至从一个项目两个相近的区域变电所引来的两路电源也不能算是双重电源。也就是说我们的项目获得的电力公司的电源可能有两路但是绝大多数情况不能算是一级负荷的双电源。(除非业主与电力公司特别要求的,而电力公司认可的两路电源) 因而我们的一级负荷必须设置发电机做为第二个电源。 (而按上版规范,许多情况我们可以认为有电力公司的两路进线,就可以满足一级负荷的要求 第2.0.2条一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一、本款对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即两个电源不能同时损坏,因为只有满足这个基本条件,才可能维持其中一个电源继续供电,这是必须满足的要求。) 而一级负荷的中的消防负荷和普通负荷是可以用同一供电系统的。 我们项目一般没有一级负荷重特别重要负荷。如有特殊情况,如有重要机房,应可设UPS的蓄电池作为应急电源,而此UPS系统不应接入其他负荷。 如有极端情况,如有毒区域排风机等,应设置EPS或柴油发电机作应急电源。 此时发电机供电系统中不应接入其他负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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