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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17: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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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_446231510 于 2024-6-24 18:26 编辑
今天下午把最近几年涉及到“过负荷不动作”的规范条文过了一遍,把规范按发布顺序理了一遍,这里也跟大家分享一下:
1、主要涉及的规范是《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四本。几本消防规范都对此没有特殊要求。
2、正文部分,这几个规范都没有太大差异,主要差异就是在于条文说明,按出版顺序整理一下规范的脉络:
1)JGJ16-2008此条文无条文说明。2008年(规范已废止)
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6.3.6有条文说明,举例为“例如消防水泵、旋转电机的励磁回路、起重电磁铁的供电回路、电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等”2012年(有效)
3)《GB51348-2019》7.6.3条文说明举例为“消防动力设备如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的配电线路”给出原因是“这些设备安装在水泵房、地下室防排烟机房等潮湿场所,又经常不运行...”2020年(相关条文已废止)。
4)《GB55024-2022》4.3.7条条文说明举例“消防灭火装置、安全设施。。。”,该规范条文说明提出了负荷信号要送至运维管理人员(不是消防值班人员,不是消控室)。配套推出的图集基本跟规范条文解释保持一致,2022年(条文有效)
3、对比规范能看出,GB55024-2022的“灭火装置”实际是跟“GB50054-2011”的“消防水泵”保持一致,而且两个要求都是现行规范,《GB51348-2019》7.6.3条条文解释里面的潮湿场所解释本身就是漏洞百出,消防电梯的传动设备在屋面机房、消防风机也普遍是设置在专用机房内,也不一定在地下室。GB55024-2022废止了《GB51348-2019》7.6.3条之后也没再采用类似说法。
4、规范更新之后,不能每次都只执行加码的规范,哪些原来不合理,现在更正的部分也应该执行起来。
5、涉及规范这部分,欢迎其他同行补充。
6、补充一下NFPA70规范对于过负荷保护的相关要求,国内规范编制的时候应该也参考了这个规范,这个规范就是把消防泵作为特例列出来的(不包括其他消防),而且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并不是说消防泵不设置过负荷保护或搞什么过负荷报警(可能其他地方有要求,但是我没看到),要求的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要能躲过堵转电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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