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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9 10: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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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1.6条P5:办公等非住宅建筑的特殊场所(如楼梯间)、住宅小区车库,消防应急照明是否可以兼作平时照明?
结论:除3.1.6条中提及的住宅建筑外,其他场所除非选用A型持续性灯具,否则消防应急照明不能兼做平时照明。
这个解释是否歪曲了规范本意?消防应急照明可以兼作平时照明,规范条文前面有限定条件:(1)住宅建筑中;(2)灯具自带蓄电池。因此,住宅建筑以外,是不允许的。他是如何从条文中得到这样的结论:其他场所,只要选用A型持续性灯具,消防应急照明就可以兼做平时照明的?而且,楼梯间的平时照明,若选用A型持续性灯具,就是长明灯了,节能还要考虑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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