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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9 1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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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国家规范的强条即便存在,正如你说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写的强条汇编不收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规范条文”,那就表示不在其规定的审查范围之内”,这样的说法是不是太教条了。
网上搜索了一下,关于工程建设标准,“标准划分
1、根据标准的约束性划分: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1)强制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性法规规定强制性执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业来说,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工程建设重要的术语、符号、代号、计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标准;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2)推荐性标准 其他非强制性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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