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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8 15: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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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从2016年起,各地市要明确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充换电设施配建要求。新建住宅停车位必须全部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接口,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以及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类项目,要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一定比例配建充换电桩或预留充换电设施接口,其中广州、深圳市不低于30%,珠三角地区其他城市不低于20%,粤东西北地区不低于10%。各地市应积极利用城市中现有的场地和设施,推进充电设施项目建设,结合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逐步推进已建和在建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以及住宅小区增建充电桩,同时建立适应新能源汽车的道路交通系统,有条件的地区要建设相应的示范路段。将充电设施纳入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原则上要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鼓励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站改造增建充电桩。加快建立充电基础设施的道路交通标志体系。优先推进珠三角区域城际快充网络建设,到2020年初步形成覆盖主要城市的城际快充网络。促进农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条件的村镇应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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