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16-5-4 15: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1. 0. 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 0. 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1. 0.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不论13版《火规》是不是做到了“1 总则”中的这三条,就想听听老诚版主评点评点:这三条规定,错在何处?误在哪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