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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30 10: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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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回复均仅建立在自己的规范上,并未与建规对应
建规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 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3 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条文说明
(2)为避免烟气或火势通过门洞窜入疏散通道内,保证疏散通道在一定时间内的相对安全,防火门在平时要尽量保持关闭状态;为方便平时经常有人通行而需要保持常开的防火门,要采取措施使之能在着火时以及人员疏散后能自行关闭,如设置与报警系统联动的控制装置和闭门器等。
当楼内设置了自动报警,且存在常开防火门时,设置一套防火门监控系统无可非议;但是仅仅有常闭防火门,建规并未做强制要求设置该系统。严重申明火规越权。强烈要求建规将电气篇里面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防火门监控、消防电源监控、防火剩余电流监测等各项系统单独罗列出来什么情况需要设置,就像水专业的消火栓、自动灭火等等,分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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