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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0 0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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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照明时间不小于180分钟(3h),出厂考核是不是得按3倍时间计?
若是,出厂540分钟(9h),制造难度和所花代价,真划得来吗?
不如就设置专用回路供消防照明配电箱得了,三级负荷的备用照明,谈神马180(120)分钟,配个30分钟的蓄电池可以了。
相信有些规范编制专家和审图专家不一定认可,但这可是当年我从消防局那里咨询得来的答案:
三级负荷以单电源供电,此时若再继续片面强调应急(备用)照明的持续供电时间,没多大意义,《民规》规定,存在缺陷。
消防控制室FAS供电电源、消防应急照明电源,自建筑物低压入口处以专用回路提供,线缆及敷设满足相关防火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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