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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7 14: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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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0.2.21条不支持住宅做可燃气体报警,也没反对。
10.2.21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净高不宜小于2.2m。
2 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3 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4 应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隔开。
5 应按本规范第10.8节规定设置燃气监控设施。
6 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要求。
7 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
8 地下室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吹扫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注:地上密闭房间包括地上无窗或窗仅用作采光的密闭房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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