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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0 22: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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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4-6-11 07:57 编辑
回复 20# 治学以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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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台内消字第09300905595号第一编
消防法規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101年1月10日
不过老诚引用的两条,没有变动。
第 37 條
三、消防幫浦,應符合下列規定:
(五) 連接緊急電源。
前項加壓送水裝置除重力水箱外,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設在便於檢修,且無受火災等災害損害之處所。
二、使用消防幫浦之加壓送水裝置,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
地板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分隔。但設於屋頂或屋外時,設有不
受積水及雨水侵襲之防水措施者,不在此限。
三、設自動或手動啟動裝置,其停止僅限於手動操作。手動啟動裝置應設
於每一室內消防栓箱內,室內消防栓箱上方有紅色啟動表示燈。
第 113 條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鳴動方式,建築物在五樓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
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依下列規定:
一、起火層為地上二層以上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二層及其直下層鳴動。
二、起火層為地面層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
三、起火層為地下層時,限地面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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