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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3: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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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致电规范主要起草人林维勇先生质疑“防雷规范第4.5.4条第3点”(原规定为“宜”现为“应”):
屋顶设备保护断路器,一般情况均处“合闸”状态,通常的运行“合”、“分”(对应“运行”、“停止”)由接触器完成,并非通过断路器的“合、分闸”来完成。
林维勇先生:哦,是这样的吗?这条规定由“宜”改为“应”,是《民规》编制组电气专家提出的要求,因为 JGJ 16-2008 的 11.5.2 条第 4 款规定“应”。
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全是这么回事。
还没看见过:10kV系统的避雷器,设置在10kV进线的电源端;低压系统的第一级SPD,设置在变压器总保护断路器的电源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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