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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0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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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54-2011第3.2.12条原文是: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回路时,必须装设保护导体。为什么说它脱裤子放P、画蛇添足、纯属扯谈呢?理由如下:
严格地说,根据电气基本动作原理,所有保护电器(包括框架断路器、塑壳断路器、微型断路器、RCD以及熔断器等)作为回路上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都必须装设保护导体。这一条对于一名稍具常识的电气工程师而言,本来属于天经地义、颠扑不破、无须个别强调的真理,但是让GB50054-2011第3.2.12条这么开小灶、搞区别对待,非把RCD单独拎出来说,还冠以强条的名头,就极易造成误解和困惑:
比如作为间接接触防护的普通断路器,难道就不需要保护导体了吗?既然普通断路器(间接防护)也需要保护导体,GB50054为什么不提及、为什么不列它为强条呢?为什么非要单独把”RCD需要保护导体”列出来?是不是RCD比普通断路器特殊、重要或高出一等?
可见,规范如此表述,除了可能造成误解、错觉和混乱(多人在网上发帖质疑或各自解读该条款就是明证)、给人以画蛇添足之感外,我实在看不出它有多大实际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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