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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7 16: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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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规》6.3.5.4 条文:“即使过负荷也不会产生危险的直埋电缆或架空线路。”
疑问:有过负荷也不产生危险的直埋电缆或架空线路吗?过负荷情况下电缆或架空线路的电流超过额定值或规定的允许值,不装设过负荷保护,首当其冲线路会遭到过电流破坏,财物损失不算产生危险吗?我们装设保护的目的不是首先人身安全其次设备线路安全的吗?这条规范有可执行的对象吗?这条规范有必要存在吗?
王老文章:“我国建筑电气规范内规定直埋电缆或架空线路可不装设过负荷保护电器,理由是该线路旁没有可燃物,不存在引发火灾的危险。”
疑问:“线路旁没有可燃物,不存在引发火灾的危险性”似乎是规范编制组对这条规范的解释。难道规范编制组只考虑线路过负荷可能产生的二次灾害(危险),而不考虑线路过负荷产生的直接损失(危险)?
根据王老文章,这条规范引自1997年版IEC标准而不是引自2008年版IEC标准,规范编制组居然引用过期IEC标准,却对IEC新标准视而不见,太不严谨了。叫我等设计人员情何以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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