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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09: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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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1-10-14 10:11 编辑
这里有两点和尺兄商讨:
将“可”改成“应”是不是发电机就能作为应急电源了呢?a、消防负荷算不算安全设施?如果算,又不是特别重要负荷,特别重要负荷需要加应急电源,一级负荷双重电源即可。b、切除的负荷算不算是接在应急供电系统呢?pigl 发表于 2011-10-14 02:00
意见:
1、发电机组可作为“应急电源”也可作为“备用电源”,关键看设计人员如何进行电气系统设计。
2、发电机作为应急电源构成应急供电系统时,消防负荷“可以算”(很多建设工程的消防负荷甚至“应该算”)安全设施,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一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应该允许甚至鼓励。
目前GB标准中的规定,消防负荷一般不会是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最高负荷等级也不过是一级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似乎违反GB50052-2009第3.0.3条、第3.0.9条,但此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IEC标准将消防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由应急电源供电,倒是有明确规定。
3、当然,一般性建设工程中(根据工程性质确定)的消防负荷,以一级负荷的双重电源供电(或者以二级负荷甚至三级负荷,以规范、标准要求规定为准)而不以应急电源要求供电,是允许的。
IEC标准规定应急照明应由应急电源供电(已经转化为GB标准,但并未得到有效贯彻),目前各地、各行政部门、电气从业人员的认知、执行尺度也是比较混乱。
4、设想如下这种设计是否可被接受:
正常工况——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只要带载没问题,各种重要负荷均可接入这个“备用供电系统”,但必须注意:需要由“应急电源”供电的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另由EPS、UPS(应急电源)解决供电问题,EPS、UPS的Ah不可减少。
火灾事故——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但必须切除除消防负荷、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以外的其他所有重要负荷(发生火灾必须先“扫负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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