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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7 09: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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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qzrm 于 2011-9-7 09:11 编辑
1 4.3.3条 是对如果采用“专设引下线”,应符合相应的要求,即,“均匀设置,间距18米等。。。”。
2 自然引下线是推荐做法,看4.3.5和5.3.5,5.3.6和5.3.8,但是5.3.8要求,“在用自然引下线时,垂直立柱均起到引下线的作用”,此条是为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考虑。和4.5.6条比较起来,可以看出此规定(5.3.8)不妥,宜改为“垂直立柱中不少于10根起到引下线的作用”。
3 个人估计,专家对IEC条文转化为4.5.6条时,进行了修正,但是没有考虑到5.3.8条,这是一个失误。
这个问题可以委托han2003周六问一下林主编,回来给大家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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