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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1-3-22 17: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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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gf2002 于 2011-4-6 19:16 编辑
GB50045-95<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2.3条“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3.8.3条规定高层居住建筑疏散楼梯间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除应设置疏散走道照明外,并应在各安全出口处和疏散走道,分别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指示标志;
但二类高层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可不设疏散标志。
那么请问:二类高层居住建筑的安全出口处、疏散走道需设安全出口和疏散指示标志吗?
据了解,各地执行不一,缘故就是规范相互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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