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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7 21: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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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这么理解新《民规》在这方面的要求的。。。。。
1、应急照明系统配电独立且专用了,与《高规》、《建规》对消防设备的配电取得一致。。。。。
独立性很重要,对应急系统而言。。。。。这个能接受就好办了。。。。。
2、原规范是应急照明与普通照明是混在一起的,应急照明不可避免的受到普通照明的影响。。。。。
3、看上去是方便了,可是故障不容易发现了。。。。
应急照明不但要在消防时起作用还要在,停电造成混乱时提供照明。———— 这句话,没有把平时使用的应急照明与火灾时使用的应急照明分开。。。。。。。。
原《民规》把应急照明和普通照明混在一起。。。。。。。
新《民规》把普通照明、平时应急照明和火灾应急照明三者均分开。。。。。这点与今后的供配电系统有一定的联系。。。。。
我这么说,大家能接受吗。。。。。。不能接受继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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